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名下机动车报废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车辆,如果车辆不在登记地,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外地车报废流程1、联系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车送至汽车回收公司,无法行驶的汽车,回收公司一般会提供拖车服务;
2、将车交售到回收公司后,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机动车回收公司将车拖到分解场拍照留档、检验车架号、发动机是否和车辆一致,无误后再进行拆解;
4、拆解完成后,汽车收回企业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7天内向当地车管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申请注销登记;
5、当地车管所接收到相关注销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车管所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送至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
6、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接收到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车辆报废标准(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