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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故车报废是怎么办理的?

 
北京事故车报废流程

1、准备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2、提出申请: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3、受理申请:

(1)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2)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4、车辆解体:

(1)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2)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办理报废登记: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事故车报废标准:

目前主要达到以下两个标准的车辆,都可以申请报废,按照报废的标准理赔:

1、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2、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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